成都市人才安居考核評價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全面貫徹落實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構建系統完善的人才安居政策體系,科學、準確評價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的各類人才,根據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實施意見》(成委廳〔2020〕23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界定) 本辦法所指人才安居考核評價是指對享受我市提供的人才公寓、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及人才安居貨幣補貼的高端人才、骨干人才在崗履職及業績貢獻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條(考核評價原則) 人才安居考核評價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突出鼓勵踏實工作、創新創造,實行平時與定期考核評價相結合。
第四條(責任分工) 市人社局牽頭負責全市人才安居考核評價工作;市住建局牽頭負責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務網增加人才考核評價功能模塊;區(市)縣人社部門牽頭負責本轄區人才安居考核評價;區(市)縣稅務部門負責審查本轄區人才有無涉稅違法行為。
第五條(考核評價方式) 人才安居考核評價按年度組織實施,每年的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繼續享受人才安居保障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考核評價內容) 勞動(聘用)合同約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業績貢獻情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情況,納稅信用和依法納稅情況。
第七條(考核評價時間) 每年2月底前對上一年度簽訂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和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正式租賃合同、共有產權人才公寓購買合同以及享受人才安居貨幣補貼的人才集中開展年度考核評價。
第八條(考核評價實施) 用人單位重點圍繞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業績貢獻等方面對考核評價對象作出考核評價意見,并加蓋公章??己嗽u價對象需在每年1月15日前通過成都人才安居服務網提交上年度用人單位考核評價意見。區(市)縣稅務部門審查有無涉稅違法行為;區(市)縣人社部門核實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勞動合同簽訂單位與社會保險繳納單位須一致),并匯總用人單位、稅務部門意見作出綜合考核評價結果。
第九條(結果復查) 考核評價對象若對人才安居人才考核評價結果有異議,可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及有關證明資料到人才安居區(市)縣人社部門進行結果復查;區(市)縣人社部門須在收到結果復查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部門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反饋給考核評價對象;考核評價對象若對復查結果仍有異議,可向上一級人社部門申請復核。
第十條(考核評價運用) 年度考核評價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繼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租購人才公寓人才連續5年年度考核評價合格的,可申請購買所租住人才公寓或增購共有產權人才公寓。
第十一條(違規處理) 對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取消其人才安居資格,立即收回租售住房并追繳違規享受減免的租金,并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務網公開披露,抄送成都信用網和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征信部;對相關責任單位及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有效期限)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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