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才安居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全面貫徹落實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構建系統完善的人才安居政策體系,根據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實施意見》(成委廳〔2020〕23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我市人才安居準入資格進行高效、準確認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認定對象)本辦法所指認定對象是指申請我市提供的人才公寓、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及人才安居貨幣補貼的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符合區(市)縣政策規定的其他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特殊人才由各區(市)縣細化認定標準和明確責任分工。
第三條(認定申請)符合《實施意見》規定條件的高端人才、骨干人才可通過成都人才安居服務網提出申請,也可持相關材料至所在區(市)縣住建部門申請,由區(市)縣住建部門將其信息錄入人才安居信息平臺。
第四條(申請材料)申請人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勞動(聘用)合同;
(三)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用人單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請表”(可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務網首頁下載);
(五)符合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的相關證明材料(學歷、職稱、職業資格等證書,獲課題、成果獎等佐證材料)。
第五條(責任分工)市住建局牽頭負責指導區(市)縣住建部門審查人才自有住房情況和認定人才安居資格;市人社局牽頭負責指導區(市)縣人社部門開展人才安居人才類別認定工作,對人才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情況進行審核;市委組織部、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廣旅局、市社科聯、市科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區(市)縣開展相應人才安居類別認定工作。
區(市)縣住建部門牽頭負責認定本轄區人才安居資格,并負責對本轄區人才自有住房情況進行審查;區(市)縣人社部門負責對人才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情況進行審核(勞動合同簽訂單位與社會保險繳納單位須一致),并會同相關部門按《成都市人才安居人才類別認定依據及分工》(見附件)認定本轄區人才安居人才類別;區(市)縣組織部門負責對人才享受住房優惠政策進行審查;區(市)縣經信部門牽頭,商務部門、農業農村部門配合,負責對本轄區產業功能區企業進行認定;區(市)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申請人所在單位在本轄區登記注冊進行認定。
第六條(認定程序)區(市)縣相關責任部門在收到人才資格認定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通過成都人才安居服務網提交;區(市)縣人社部門在人才提交資格認定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匯總人才安居人才類別認定各責任部門意見后,作出人才安居人才類別認定意見,通過成都人才安居服務網提交住建部門。
第七條(資格公示及確認)區(市)縣住建部門將擬認定人才安居資格的人才名單及相關情況通過成都人才安居服務網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取得人才安居資格。
第八條(資格復查)對人才安居資格認定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于公示結束后30日內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及有關證明資料到申請地區(市)縣住建部門進行資格復查;區(市)縣住建部門須在收到資格復查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部門復查申請人人才安居資格;有關責任部門須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果,并將復查結果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對復查結果仍有異議,可向上一級住建部門申請復核。
第九條(違規處理)對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取消其人才安居資格,立即收回租售住房并追繳違規享受減免的補貼,并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務網公開披露,抄送成都信用網和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征信部;對相關責任單位及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有效期限)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成都市人才安居人才類別認定依據及分工
類別 | 認定目錄 | 審核部門 | 審核內容 | |
高端人才 | A類 | 諾貝爾獎 | 區(市)縣委組織部門 | 證書 |
圖靈獎 | 證書 | |||
菲爾茲獎 | 證書 | |||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 區(市)縣科技部門 | 證書 | ||
中國科學院院士 | 區(市)縣科協 | 文件或證書 | ||
中國工程院院士 | ||||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 | 區(市)縣社科聯 | 任命書 | ||
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人選 | 區(市)縣委組織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人選 | 區(市)縣委組織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相當于上述層次的頂尖人才 | 區(市)縣部門聯審 |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認定文件 |
類別 | 認定目錄 | 審核部門 | 審核內容 | |
高端人才 | B類 | 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 區(市)縣人社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 | 區(市)縣科協 | 文件或證書 | ||
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 區(市)縣人社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國家“萬人計劃”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選 | 區(市)縣人社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國家“千人計劃”除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之外的人選 | 區(市)縣委組織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 | 區(市)縣人社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教授 | 區(市)縣教育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獲得者或項目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人) | 區(市)縣科技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中國工藝美術大師 | 區(市)縣經信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 區(市)縣文化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 區(市)縣人社部門 | 獎章或證書 | ||
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 | 區(市)縣科技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相當于上述層次的領軍人才 | 區(市)縣部門聯審 |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認定文件 |
類別 | 認定目錄 | 審核部門 | 審核內容 | |
高端人才 | C類 | 省青年科技獎獲得者 | 區(市)縣科協 | 文件或證書 |
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 | 區(市)縣人社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省“千人計劃”人選 | 區(市)縣委組織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天府萬人計劃”人選 | 區(市)縣委組織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四川杰出人才獎獲得者 | 區(市)縣委組織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蓉漂計劃”人選 | 區(市)縣委組織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成都市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 | 區(市)縣委組織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享受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 區(市)縣人社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獲得者或項目主要完成人 | 區(市)縣科技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獲得者或項目第一完成人 | 區(市)縣科技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及以上獲得者或項目第一完成人 | 區(市)縣社科聯 | 文件或證書 | ||
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 區(市)縣人社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
省級工藝美術大師 | 區(市)縣經信部門 | 文件或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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